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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文件的通知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中华硕博网(http://www.china-b.com)全球500所高校指定报名中心--关于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文件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10号)的文件精神和全国考办《关于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考委办[2002]66号),北京市自考办作出以下具体执行方法:

  1、自2002年10月31日起,我市自学考试、文凭考试中医专业不再招收新生;2002年10月31日取得考籍(学籍)的考生可以有一个完成学业的过渡期,时间为3年(含实习时间),因此该专业自学考试2005年10月所有课程(含试验)不再安排考试,只允许实习,文凭考试2005年1月所有课程(含试验)不再安排考试,只允许实习,2005年12月31日后不再办理毕业手续。

  2、自2002年10月31日起自学考试中药专业不再招收非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报考,首先要取得卫生类职业资格,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合格方可报考(审查办法及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3、自学考试护理专业仍按考试计划有关规定执行。即: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护理专业毕业,从事临床护理或护理教学工作的在职人员可以报考;非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从事临床护理或护理教学五年以上,具有护士或助教职称的在职人员可以报考。报考前须经北京市卫生局的资格审核。中专、护校在校学生不得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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