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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手续的通知

作者:硕博网    文章来源:中华硕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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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考生须认真填写姓名、专业、准考证号,其中,准考证号与毕业生申请表上的准考证号一致。

    二、凡政治思想品德优良、外国语及其他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一次通过且成绩优良的本科毕业生有资格申请学士学位。申请学位的考生在区、县自考办领取毕业证书时同时领取申请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

    三、须交验的材料:

    1、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及毕业生申请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单位红章。

    2、接考自考本科和免考自考课程使用的所有原学历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学校或单位红章。

    3、接考自考本科和免考自考课程使用的所有原学历成绩单复印件(注:普通高校的毕业生交成绩单复印件;自考及文凭考试毕业生,交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反映出原毕业学校公章、姓名、所学全部课程及成绩,并加盖学校或单位红章。

    4、凭外语等级证书免考外国语者,交验原外国语等级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发证部门或单位红章。

    5、一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两张(将姓名、专业、准考证号写在背面)。

    6、以上复印件统一用B5的复印纸。

    四、交材料时间及地点:

    时间:9月2日会计专业;9月3日法律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9月4日工商企业管理专业、金融专业、国际贸易专业;9月5日其他专业。上午:8:30-11:30   下午:1:30-4:30

    地点:北京市成人教育考试指导中心三层

    注意:

    1、办理申请学士学位手续时,请携带自考本科毕业证书原件。

    2、所有材料装入《学士学位》信封中,,并将本说明帖在信封背面。因交验材料不符合要求而未能批准学位者,责任自负;逾期未交材料随下期申请。

    经审定不授予学位者申请费不再退还。过期不领随下期发放,再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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