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础知识概论
应掌握:
1、法律规范:P7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单位。它通常由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构成。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P12-16
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济协作关系。具体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营协调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其他应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等。
3、经济法的特征:P17-18
①具有广泛的综合性。②具有直接的经济性。③具有明确的指导性。④具有一定的技术性。
应了解:
1、法的产生和发展。P1-4
2、法的分类。P8-9
3、法的作用。P9-10
4、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P10-12
5、我国经济法的地位和作用。P20
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
1、民法的概念。P22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基本原则。P23-25
①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③诚实信用原则。
④合法原则。
⑤尊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⑥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P25
民事法律关系是经过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4、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形式。P37、39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以意思表示为基础的,因此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也即意思表示的方式,它主要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四种。
5、代理。P42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6、时效。P48-50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即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制度。
时效依事实状态(民事时效的前提条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和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
7、所有权。P51
所有权一词有多种含义,首先,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它是一定社会中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护一定社会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次,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的主体是财产所有人和非所有人,客体是物,内容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绝对支配的权利和非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第三,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的独占支配权。这三层含义紧密联系。《民法通则》给所有权下的定义是“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8、债权及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区别。P59-60
债是特定民事主体间特定的财产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债权人的权利就是债权。
债权与所有权的区别:
①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所有权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财产归属关系。
②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的权利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是相对性的法律关系,债权是对人权;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则是除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其他人,因此,所有权是绝对性的权利,是对世权。
③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不能是行为。
④债权人的权利是要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其权利的实现要靠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作为债权客体的物;所有人则可以直接支配其财产,其权利不需他人的行为就可实现。
⑤债是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产生的,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而财产所有权关系一般只能通过合法行为产生。
第三章 经济法律关系
应掌握:
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P67、P69-70
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由相应的经济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特征: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组织,即国家机关、社会经济组织及其内部组织。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社会组织意志相互制约,彼此协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③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④经济法律关系一般采取较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有的还要求鉴证或公证。
⑤从内容和范围上看,经济法律关系的变动性较大。
2、经济法律事实。P79-80
经济法律事实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的现象。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72-79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公民(自然人)、国家等。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经济法律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③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即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财物、经济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应了解:
1、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P81-83
2、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P70-71
第四章 企业法律制度
应掌握:
1、个人独资企业。P118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实体。
2、合伙企业。P122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破产及破产条件。P130、133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定程序清算财产、偿还债务,免除其不能偿还部分,最终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过程。
破产条件: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资不抵债。
②“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即经营性亏损而非政策性亏损。
4、破产法。P131
破产法是确定破产条件,调整企业在破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统一综合性法律。
5、债权人会议。P134
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依法行使破产参与权、决议权,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临时性的组织机构。在破产过程中,它主要起到决议和监督两方面的作用。
6、破产清算。P137
破产清算就是人民法院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并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7、破产财产的分配。P138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程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应了解:
1、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P88-90
2、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P92-108
3、集体所有制企业法律制度。P109-117
4、和解和整顿。P135-136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应掌握:
1、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念。P142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念是调整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P141
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设立的企业,即其主体具有涉外因素。
②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设立的企业,企业具有中国国藉,而非外国企业。
③国家对其实行特殊管理政策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P145、155、160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都是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经营管理方式上可采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也可以采用联合管理制和委托管理制,并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4、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为防止投资总额中借入资本比例过大,使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生产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P145-146四点。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其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前述《规定》。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合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各方的出资方式可以是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及其他权利。现金出资可以是人民币或外币;实物出资指以有形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等生产资料,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必须是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或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合营企业各方应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合作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与合营企业基本相同,其中对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除规定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外,还规定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资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2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亦自动失效。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是指合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成立从而具有法人资格的系列法律行为,通常要经过项目申请、洽谈签约、审查批准和登记注册四个阶段。
第六章 公司法概述
应掌握:
1、公司的概念、种类。P169-172
公司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它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依法设立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
按照公司财产责任形式,可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按公司的财产所有制,可分为国营公司、集体经营公司、私营公司、混合公司。
按公司的组织结构关系,可分为总公司(或称本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或称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关联公司)。
按公司的信用基础,可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
2、公司的设立原则。P174-175
在公司的历史发展中以及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存在着不同的设立原则,即自由主义原则、特许主义原则、许可主义,亦称核准主义原则、准则主义原则。我国公司设立遵循准则主义与许可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3、有限责任公司及设立条件。P180-184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其设立的条件是:
①股东符合法定的人数,即2个以上50个以下。
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不得少于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④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国有独资公司。P190-191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投资法》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有企业的一种形式,实质为国有一人公司。其特征是投资主体单一,投资经营范围限定,组织机构设置特别,国家实行特殊的管理和监督。
5、股份有限公司及设立条件。P191、193-194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其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设立条件:①发起人符合法定条件,应当有5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②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其注册资本为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000万元。
③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6、公司债券及与股票的区别。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限证券。它与股票相比有如下区别:
①公司债券的债权人是公司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凭债券按期按率获取本息,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益,可以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②公司债券的标的物为货币,股东认缴股份则可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缴付出资。
③公司债券的利率是固定的,不受公司经营绩效影响;股票的红利则是不固定的,必须与公司的盈利与否相联系。因此两者的获利机制与风险程度不同。
④公司债券约定期满后,公司应归还债权人本金;公司除解散后可向股东分派剩余财产外,不得向股东退回其认缴的股本。
⑤公司解散后,公司债券清偿顺序优先于股东获取剩余财产的分配。
7、股份转让的概念及其条件。P205-206
股份转让的概念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所有人(股东)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自己的股份和股权转让给他人,使其成为股东的行为,广义上的股份转让不仅指股份交易的转让,还包括股份的赠予和继承。它是通过股票转让的形式表现的。
其转让的条件是不得违反《公司法》对公司股份转让所作的特殊限制:
①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③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但必须依法经过审批,并遵守相应的管理制度。
④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依前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⑤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8、能运用公司法的有关理论分析案例。参看《学习指导》案例。
应了解:
1、公司法概述。P172-174
2、公司财务会计。P215-217
3、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P219-225
4、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P217-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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