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的自考民法试卷中,有两道案例分析题,其中—道是关于民事行为的效力分类的,题点是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确认及其法律效果。
例如:涉案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 很多考生回答说是不当得利,这就根本偏离丁原题的问题所在。我们知道,不当得利,它不是一种民事行为,它不以当事人的启思表示为要素。整个案例的其他几个问题,基本上都是以第一问为前提基础的,第一问没回答好,接下来的几问也就丧失了回答好的前提条件。比如说重大误解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误解方可以行使什么性质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期限等等,可谓一着不慎,全盘皆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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