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再审的发动程序
再审程序的发动有三种: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当事人。人民法院发动的再审是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由检察院发动的再审是检察院抗诉。由当事人发动的再审是当事人申请再审。
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是指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或者该法院的上级法院发现裁判确有错误,决定再审。人民法院决定再审,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决定再审。另一类是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一)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决定再审
作出生效裁判的原审法院决定再审的流程:首先由法院内部的审判监督庭发现案件中的错误。其次,一般来说,审判监督庭是以当事人向法院的申诉为线索的,当审判监督庭发现了一个生效裁判在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程序确实存在错误时,它会把问题报给主管院长。最后,主管院长核实后报送审判委员会,如案件确实存在错误,审判委员会有权决定再审。
(二)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决定再审
如果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发现了下级法院的裁判确实存在问题,有权发动再审。
分为两类:一类是指令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令的方式让原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如果生效裁判是一审程序则用一审程序,如果生效裁判是二审程序则用二审程序。不管是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都必须采合议制,并要求原来的审判人员不能够参加到新的合议庭当中去。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指令再审只能用一次。如果原审法院收到再审指令后,作出的裁判仍然是错误。第二次再审时,只能把案件提到上级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所谓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发现了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确实存在问题时,不是让原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而是直接由自己对此案进行审理。提审一律适用二审程序,所以审判组织必须采用合议制。经过提审的再审的案件,作出的裁判必然是一个二审裁判,是一个终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是不能提起上诉的。
二、由人民检察提起抗诉
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司法监督机构。人民检察院在监督民事审判活动中,监督的最主要方式是对存在错误的案件提起抗诉。所谓抗诉,人民检察院认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当,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方式。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的抗诉决定之后,法院是不能够提出任何异议的,人民法院只能够进行再审。
(一)我国的抗诉模式
在我国,奉行上级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裁判进行抗诉。
有一个生效裁判是由A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该法院是一个基层法院。在该法院作出一审裁判之后,当事人并没有上诉,15天之后,裁判发生效力。后来,当事人觉得裁决有错误,于是向A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院在翻阅有关卷宗后,发现该裁决确实存在错误。这时候,A检察院是不能直接向A区法院提起抗诉的,民诉法规定同级检察院是不能对同级法院提起抗诉的。A区检察院把有关的卷宗直接报到B市的检察院,经审核,发现A区检察院的观点是正确的,则B市的检察院对A区的法院提起抗诉。
同级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对最高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起抗诉。
(二)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
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必须作出抗诉书,抗诉书必须列明裁判的错误。根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四种:
1.原裁判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
2.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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